(2013)永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吕小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小龙,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小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吕小龙明知张XX、张X、冯XX等人(均不负刑事责任)所卖的67块共计价值3141元的17组电瓶是盗窃所得,仍以低于市场价予以收购。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小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张X、冯XX等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物证照片,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小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电瓶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小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小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小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蔡东普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