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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贡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被执行人滕云、刘显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滕云,刘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贡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德模,局长。被执行人滕云,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四川荣县人,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刘显华,女,1973年5月出生,汉族,四川荣县人,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滕云、刘显华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贡井执字第10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亮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虹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