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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民初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德全与魏法恩等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全,魏法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阳民初字第4101号原告:王德全,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岳喜鹏,阳谷法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法恩,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张井军,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负责人:宋一兵,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长胜,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德全与被告魏法恩、大地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全的委托代理人岳喜鹏、被告魏法恩的委托代理人张井军、被告大地财险的委托代理人周长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全诉称:2012年10月6日17时20分许,被告魏法恩驾车将我撞��,电动自行车损坏。我受伤后在阳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大量医疗费。肇事车辆在被告大地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30720元。被告魏法恩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进行合理赔偿。被告大地财险辩称:我公司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进行合理赔偿。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10月6日17时20分许,被告魏法恩驾驶鲁P×××××轿车沿阳张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阳谷县石门宋北,与顺行原告王德全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德全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法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德全不负事故的责任。王德全受伤后,当日入住阳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月2日出院,共住院27天,住院花去医疗费12641.78元,另有门诊检查收费505元。经原告申请,阳谷县人民法院委托泰安正合司法鉴定所对王德全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委托阳谷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对王德全电动自行车损进行了司法鉴定。泰安正合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德全误工期限为120日,护理期限为60日。阳谷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电动自行车损失价值为280元。王德全另有花费鉴定费1700元,因鉴定交通费200元,诉讼文书邮寄费100元。另查明,肇事车辆车主为该车在被告大地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0000元,且为不计免赔。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交警阳谷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2、王德全在阳谷县人民医院住院病例一份,诊断证明一份,住院收费结算票据一份,做CT门诊收据一份;3、泰安正合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4、���谷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一份;5、鉴定费收据二张,计款1700元,鉴定交通费票据二张,计款200元,邮寄费票据一张,计款100元。被告魏法恩提交以下证据:魏法恩为鲁P×××××轿车在大地财险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两张。以上证据,业经当庭质证。本院认为: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阳谷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次事故事实的认定客观、清楚,对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划分公正、合理,本院予以采信。菏泽德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合理,本院予以采信。王德全因事故受伤,其所受损失应得到合理的赔偿。王德全因事故受到的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动自行车损、鉴定费、鉴定交通费等。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王德全医疗费有在阳谷县人民医院住院费12641.78元,做CT花费505元,共计13146.78元。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鉴定结论,王德全误工时间为120日,其身份为农民,其误工费标准参照我地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80.41元/天计算,王德全误工费为120天×80.41元/天=9649.2元。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王德全由其妻李先焕护理,李先焕身份为农民,其护理费标准参照我地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80.41元/天计算,根据鉴定意见,王德全护理时间为60日,护理费共计80.41元/天×60天=482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按30元/天,住院2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计为27天×30元/天=810元。王德全合理花费还有鉴���费1700元,因鉴定交通费200元、邮寄送达费100元、电动自行车损280元。以上王德全损失共计30710.58元。大地财险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赔偿王德全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赔偿王德全误工费9649.2元、护理费4824.6元,在财产损失项下赔偿王德全电动自行车损280元,共计共计24753.8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王德全医疗费3146.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共计3956.78元。以上大地财险共应赔偿原告28710.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德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动自行车损等共计28710.5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魏法恩赔偿原告王德全鉴定费1700元,因鉴定交通费200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共计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元,由被告魏法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丁业波审判员  尹艳慧陪审员  刘春胜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