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磨民初字第0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胜艳与刘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531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朱从华。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