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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15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金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夏盛伦、朱爱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市金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夏盛伦,朱爱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582-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金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法定代表人:陈雯仪,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恒系,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盛伦,。被执行人:朱爱绿。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金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夏盛伦、朱爱绿典当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夏盛伦、朱爱绿应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金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当款本金980000元及综合服务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金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夏盛伦、朱爱绿等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及车辆权属登记情况,仅发现被执行人夏盛伦名下有一处位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原为:龙湾区沙城镇)顺江村江龙小区5幢11号的房产(地号:J-22-222,所有权证号:050795,建筑面积:245.21平方米),本院已于2013年3月22日依法委托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拍卖行为:温州汇丰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了上述房产,并将拍卖所得价款788275元(包含评估费35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金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鉴于上述被执行人夏盛伦、朱爱绿名下已无任何其他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截止2013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夏盛伦、朱爱绿共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金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款本金19522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金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夏盛伦、朱爱绿目前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5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金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夏盛伦、朱爱绿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