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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王建与潘海珍、胡英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潘海珍,胡英窕,王雄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203号原告:王建。委托代理人:吕朝统。委托代理人:吕毅娉,被告:潘海珍。被告:胡英窕。被告:王雄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与被告潘海珍、胡英窕、王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80元,由原告王建负担。审 判 员 楼永高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飞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