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28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2013年2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3月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补充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27日,身为重庆道洋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现为西安道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的被告人王某与同事一同到泾阳县出差,工作完成后其代表公司收取货款38000元。返回西安后被告人王某未将该货款上交公司,并于次日携款潜逃至四川省绵阳县,赃款用于个人经营及私用。破案后,赃款全部退还,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劳动合同、户籍证明、收款条、谅解书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占为���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某对于其行为构成自首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王某在因其他事情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为网上追逃人员,随即被公安机关控制,而后被告人王某方才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即其所交代的乃是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构成自首,故该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归案后能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宁生二〇一三年五月廿五日书记员  宋 博田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