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3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刘允涛与张 子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允涛,张子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3368号原告:刘允涛,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子峰(锋),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允涛诉被告张子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允涛于201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允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允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允涛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东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