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门馨悦与门建国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馨悦,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254-1号申请执行人门馨悦,女,2002年3月2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曹冰霞,女,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门建国,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门馨悦与被执行人门建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门馨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龚四华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李国强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