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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执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西安市某某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某某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西安市某某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某某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灞执字第0074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某某。法定代表人宋学校。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某某。法定代表人支某某,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25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某某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支付案件款52000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共计531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无账户,另一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村民委员会账户已于2013年2月27日被灞桥法院执行一庭冻结,两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由于履行期限无法确定,经申请人同意,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7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