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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晓红与朱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红,朱金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0210号原告:刘晓红,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朱金玉,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顾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红诉被告朱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红于201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敏杰审判员  刘 丽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