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0736号原告:刁某,女,1989年2月20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张培君,张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某、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守国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