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光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严凤英要求宣告张宏秀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凤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光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严凤英,女,汉族,生于1940年6月17日。申请人严凤英要求宣告张宏秀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张宏秀,女,1970年7月8日生,汉族,住孙铁铺镇金大湾村敖湾组,是申请人严凤英的儿媳。申请人儿媳张宏秀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2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宏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宏秀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严凤英的儿媳张宏秀,于2010年3月份离家出走外出至今未回,经多方查找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张宏秀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宏秀为失踪人;二、指定严凤英为失踪人张宏秀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建国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