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07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山洪与张桂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0758号���告马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常雪萍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冒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