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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07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山洪与张桂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0758号���告马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常雪萍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冒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