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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甘肃知立置业有限公司与庆阳市永恒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知立置业有限公司,庆阳市永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知立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庆阳市永恒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知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永恒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庆民终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1、由上诉人庆阳市永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向被上诉人甘肃知立置业有限公司给付购楼款、违约金及购楼款利息合计715000元;如逾期不付,每天按715000元的1%支付违约金。2、上诉人庆阳市永恒商贸有限公司已支付给郭世昌的工程款47000元,由双方核对账务,如被上诉人甘肃知立置业有限公司未向郭世昌支付,则在上述715000元中予以扣除,如已支付,则由被上诉人甘肃知立置业有限公司协助上诉人庆阳市永恒商贸有限公司追讨。3、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不再因本案纠纷相互主张任何权利。4、一审案件受理费13550元由被上诉人甘肃知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0元由上诉人庆阳市永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市永恒商贸有限公司按调解书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知立置业有限公司715000元.违约金双方已协商处理,关于调解书的第二项,经双方协商互不予追偿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庆民终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超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