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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一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徐贵发与吴广自、赵克芹、王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高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贵发,吴广自,赵克芹,王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高新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229号原告徐贵发,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金城路11公司2街17院5号。委托代理人吴霞,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徐贵发之妻。被告吴广自,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青云镇吴界前村396号。被告赵克芹,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中心街办事处振兴大队109号。被告王振,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路富明小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高新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培义,该公司经理。原告徐贵发与被告吴广自、赵克芹、王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高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贵发于201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贵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徐贵发。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樊世元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