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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商初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章敏敏与浙江栖凤船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敏敏,浙江栖凤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423-1号原告章敏敏。被告浙江栖凤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莼湖镇栖渔村双山码头。法定代表人邬亚平,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章敏敏诉被告浙江栖凤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栖凤船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裁定准许原告章敏敏撤回对被告浙江栖凤船业有限公司的诉讼,原告章敏敏以同一事实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案的受理程序不合法;2、原告章敏敏办理的汇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中支行,该银行的营业地止为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26号、528号。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并非滨江区。综上,要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并非在本院辖区之内,而被告的住所地为浙江省奉化市,故本案移送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