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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窦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窦某某。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窦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宋某某支付案件款45177.22元、案件受理费321元,共计45498.22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窦某某家中共有六口人,老人常年有病,经济困难、无稳定经济来源。现达成分期给付协议,被执行人窦某某将案件款2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还申请人宋某某。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履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2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