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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君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岳阳市君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彦梅、龙辉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君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彦梅,龙辉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君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岳阳市君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岳阳市君山区挂口。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该社理事长。被告孙彦梅。身份证号码为:231004197505060027.被告龙辉煌。身份证号码为:430681196705122699.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君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彦梅、龙辉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彦梅、龙辉煌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君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彦梅、龙辉煌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赵津港人民陪审员  魏国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