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君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岳阳市君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彦梅、龙辉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君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彦梅,龙辉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君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岳阳市君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岳阳市君山区挂口。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该社理事长。被告孙彦梅。身份证号码为:231004197505060027.被告龙辉煌。身份证号码为:430681196705122699.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君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彦梅、龙辉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彦梅、龙辉煌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君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彦梅、龙辉煌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赵津港人民陪审员 魏国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