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执字第0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敏珍与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珍,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164-3号申请执行人王敏珍,女,汉族,公务员,住洛南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敏,男,汉族,公务员,住洛南县城关镇。王敏珍与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的(2013)洛南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敏珍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敏已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逾期利息500元申请执行人王敏珍自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济生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任文龙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