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杨金成、郭显芳与王志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成,郭显芳,王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成,男,生于1957年9月14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郭显芳,女,生于1958年2月16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志文,男,生于1964年11月1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金成、郭显芳申请执行王志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志文举家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案暂时无法执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6)南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王汉林审判员  房玉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