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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执裁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隋显双与承德县亚东铁矿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显双,承德县亚东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136号申请人:隋显双被执行人:承德县亚东铁矿法定代表人:丁占金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隋显双与被执行人承德县亚东铁矿劳动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县劳人仲调字(2012)第6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 山审判员 栾春华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荆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