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8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任印青与王之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印青,王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896-1号申请人任印青。被执行人王之强,农民。本院作出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任印青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及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之强的存款人民币69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耿 利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希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