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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8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任印青与王之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印青,王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896-1号申请人任印青。被执行人王之强,农民。本院作出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任印青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及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之强的存款人民币69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耿 利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希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