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荣与玉田县聚鑫建材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玉田县聚鑫建材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杨荣,新疆阿克苏市金石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玉田县聚鑫建材机械厂,住所地玉田县彩亭桥镇。法定代表人郭宝山,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与被告玉田县聚鑫建材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荣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明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