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刘兴书与刘德龙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书,刘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刘兴书,男,系试马中学教师。被执行人刘德龙,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兴书与被执行人刘德龙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刘德龙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兴书医疗费2383.34元,交通费100元,共计2483.34元的50%即1241.67元,并由刘德龙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德龙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刘兴书201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刘兴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德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德龙年岁已高,家庭困难,且患有严重心脏疾病,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司法救助金1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刘兴书自愿放弃。现救助款1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刘兴书全额领取。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刘兴书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