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8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加淼与孔万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加淼,孔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2013.5.25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855-1号申请执行人郑加淼。被执行人孔万利。申请执行人郑加淼与被执行人孔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调确字第243号司法确认决定书,被执行人孔万利需向申请执行人郑加淼支付欠款100万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加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孔万利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孔万利所有的坐落于龙湾区永中街道南翔锦苑1幢504室的房产已抵押于农行龙湾支行,如进行处置,可能导致无益拍卖,经银行查询无存款记录,现被执行人孔万利无其他其他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孔万利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加淼100万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2400元���申请执行人郑加淼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孔万利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孔万利所有的坐落于龙湾区永中街道南翔锦苑1幢504室的房产已抵押于农行龙湾支行,如进行处置,可能导致无益拍卖,经银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8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郑加淼若发现被执行人孔万利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作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