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睢民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才某某诉被告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某某,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民初字第00671号原告才某某,女,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被告孔某甲,男,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原告才某某诉被告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才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包办婚姻(换亲)。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女儿孔某乙现年17岁,儿子孔某丙现年14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建房屋一套,共同债务20000元。由于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缺乏感情基础,不能相互理解,被告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不关心原告,双方无法沟通。就是原告有病被告也不关心,反而让原告继续干活。为了家庭和孩子,原告一直忍气吞声,整天生活在痛苦中。特别是分居前,一年对原告实施三次家庭暴力。现双方分居已经一年之久,两个孩子也催促原告离婚。综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婚生女孩孔某乙由原告抚养、男孩孔某丙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孔某甲没有到庭,但辩称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两个孩子都大了,是她不进家。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孔某甲没有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法庭依法向原、被告的子女调取的笔录各一份,证明双方在生活中有吵架和打架的情况。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才某某与被告孔某甲于1994年经媒人介绍,并办理了登记结婚。双方于1995年8月6日生育女儿孔某乙,1999年7月23日生育儿子孔某丙。后由于原告与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吵而要求离婚,原告因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才某某与被告孔某甲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两个子女,双方有一定感情。虽二人也有生气吵架现象,但没有达到感情确实破裂的程度,并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原告才某某要求与被告孔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才某某要求与被告孔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才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林审 判 员 李安生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苑长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