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坛民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过家兵与陈强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过家兵,陈强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坛民初字第00859号原告过家兵,男,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项军,金坛市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强进,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原告过家兵诉被告陈强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新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后归还利息22000元,余款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110000元(含16个月的利息32000元),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后归还利息22000元,余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当庭举证被告出具的借条1份可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借款及利息的事实,因借贷合同所生的债务应当清偿,并应该承担约定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强进应给付原告过家兵借款及利息11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剩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户名:金坛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金坛市支行,账号:8330018800002081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2500元(上诉费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审判员 姚建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