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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执民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扶贫开发区支行与温州市昌源铜业有限公司、姜方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扶贫开发区支行,温州市昌源铜业有限公司,姜方谊,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2013.5.25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扶贫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负责人:王炳舜。被执行人温州市昌源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姜方谊。被执行人姜方谊。被执行人方伟。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扶贫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昌源铜业有限公司、姜方谊、方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温州市昌源铜业有限公司、姜方谊、方伟欠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扶贫开发区支行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笔借款共分二十个月偿还,从2013年5月份开始每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至还清为止。姜方谊、方伟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瓯明园22幢901室的房产由于抵押在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扶贫开发区支行,期间如牵涉夫妻债务需处置该抵押物的,姜方谊、方伟应立即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直接参与分配。若温州市昌源铜业有限公司、姜方谊、方伟有任何一期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申请人有权就本协议未到期部分一并提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13年5月25日,被执行人温州市昌源铜业有限公司、姜方谊、方伟尚欠申请执行人2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扶贫开发区支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到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作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