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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民一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陆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陆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民一初字第××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陆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陆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受理后,经原告黄某某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照法定程序于2013年1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陈某某的银行存款10170元。2013年5月15日,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卫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秋艳、人民陪审员陆善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某、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2011年9月5日,被告陆某某因其开办米粉厂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仅口头约定一个月后偿还。但是一个月后并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陆某某就是不理会。而被告陈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夫妻关系,应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陆某某、陈某某共同偿还该借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陆某某、陈某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5日,被告陆某某因与原告黄某某是老乡关系,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书面借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是,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陆某某至今未偿还。被告陈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用于其家庭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黄某某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相互佐证。被告陆某某、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陆某某向原告黄某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书面借条,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原告黄某某多次催促,被告陆某某至今分文未付,依法应当履行清偿义务。被告陈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夫妻关系,由于该借款用于其家庭生活,被告陈某某应共同偿还。此外,被告陆某某、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某某、陈某某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陆某某、陈某某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三份,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13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卫革助理审判员  何秋艳人民陪审员  陆善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永良(2013)隆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条文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