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26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张X与姚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姚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673号原告张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XXX,北京市XX(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X,陕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X与被告姚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俊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姚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诉称,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每逢酒后必然闹事,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且被告不能在家庭经济上给予补助,同被告在一起生活没有安全感。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女儿张XX自行抚养、预购的福利团购期房归原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姚X辩称,与原告婚后夫妻关系很好,自己确实偶尔喝酒后跟原告吵架,但认为这是家庭生活中的正常现象。且对家中经济,自己尽心尽力,每年给家里不少于20000元,对于团购的房子,自己也出资91000元。被告现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原告张X带婚前一女张XX,与被告共同生活,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承认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表示知错就改,努力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和夫妻关系,尽到丈夫的义务,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不同意和好,该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后共同生活,且婚后关系较好,双方应倍加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应正确对待家庭矛盾,妥善处理。现被告同意为改善家中经济状况、促进夫妻关系而努力。原告亦应给其和好机会,坚持要求离婚,有失妥当。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X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德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