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丽丽与褚鹏涛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丽,褚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王丽丽被执行人褚鹏涛本院在执行王丽丽与褚鹏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褚鹏涛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武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沙英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