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叶连云与李启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连云,李启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2013.5.25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叶连云。被执行人:李启朝。申请执行人叶连云与被执行人李启朝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上余额不足,经房管等财产部门查询无被执行人李启朝的登记记录,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3年5月25日,被执行人李启朝尚欠申请执行人抚养费92000元,执行费128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启朝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8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作力审判员 俞念宁审判员 孙 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