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纳溪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何凡涛申请执行邓小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凡涛,邓小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何凡涛。被执行人邓小彦。何凡涛申请执行邓小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12)绵竹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人何凡涛的债权受偿数额为12980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1298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邓小彦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凡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2)绵竹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本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