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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执字第001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孙惠民与王黎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惠民,王黎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138-3号申请执行人孙惠民。被执行人王黎鹏。申请执行人孙惠民与被执行人王黎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2013)洛南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惠民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0元,诉讼费1400元,合计1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黎鹏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惠民人民币1800元,申请执行人孙惠民已经领取,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宏审判员  刘江汇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