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滑法执字第58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殷利霞与范军伟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利霞,范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滑法执字第581-2号申请执行人殷利霞,女,1973年4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军伟,男,1975年1月15日生,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范军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军伟在滑县农村信用联社王庄信用社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刘定伟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