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聂某莲与徐某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260号原告聂某某,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聂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忠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