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一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刘广照与李永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照,李永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158号原告刘广照,男,汉族,武强县人。被告李永年,男,汉族,武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照与被告李永年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照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刘广照负担。审 判 长 谷 超审 判 员 吕 凯人民陪审员 耿新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