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周文忠与崔亚丽、河南绿鑫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忠,崔亚丽,河南绿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857号申请执行人周文忠。被执行人崔亚丽。被执行人河南绿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增玉。周文忠申请执行崔亚丽、河南绿鑫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5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审理期间,根据,周文忠的申请,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3月7日将被执行人崔亚丽名下位于郑州市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崔亚丽、河南绿鑫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文忠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崔亚丽名下位于郑州市X房屋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林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