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殷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涂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涂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0年8月15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涂某,男���汉族,1957年4月6日生,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涂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涂某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