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环法执字第1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慧娟,崖绍庆,罗内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环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覃慧娟,女。委托代理人崖重庆,男。被执行人崖绍庆,男。被告罗内朗,女。申请执行人覃慧娟与被执行人崖绍庆、罗内朗健康权纠纷一案,经环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环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环民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标的1116.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现当事人崖绍庆、罗内朗已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环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义超代理审判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玉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