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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徐茂财与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茂财,胡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177号申请人徐茂财,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被执行人胡波,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坝河镇。申请人徐茂财与被执行人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汉民初字第019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胡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2月28日前支付执行标的款64000元及本案执行费1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波经本院催促,已经完全履行了判决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19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军执行员  徐莉莉执行员  刘 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兴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