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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一初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王彤彤与李丽丽、李静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彤彤;李丽丽;李静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1291号原告王彤彤,男,汉族,1987年1月15日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郑兆如,男,汉族,1948年2月1日生,住蒙城县。被告李丽丽,女,汉族,25岁,住蒙城县。被告李静静,女,汉族,1991年5月7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彤彤诉被告李丽丽、李静静婚约财礼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彤彤于201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彤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彤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