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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方文林与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沈圩村项目征地拆迁办公室、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沈圩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林,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沈圩村项目征地拆迁办公室,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沈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521号原告:方文林,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吴泳,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沈圩村项目征地拆迁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沈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沈家轩,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文林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沈圩村项目征地拆迁办公室、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沈圩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文林于201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文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聂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祝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