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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0805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7月7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时某,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时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诉讼请求。被告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守国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