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29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丽霞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