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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29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丽霞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