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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张修渠因与山东省郓城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程瑞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渠,山东省郓城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程瑞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郓商初字第79号原告:张修渠,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山东省郓城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郭屯镇政府住地。法定代表人:张修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衍杰,山东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瑞魁,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郓城县工商局职工。原告张修渠因与被告山东省郓城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程瑞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修渠,被告山东省郓城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修起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衍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瑞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修渠诉称,我与被告是买卖关系,2011年12月6日到2011年12月27日先后分三次往被告程瑞魁的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送煤计款209160元,由被告程瑞魁签字收货并出具了入库单。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迟迟不付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209160元货款,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山东省郓城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辩称,程瑞魁不是我公司董事长,他强行占据我公司进行经营。程瑞魁即使欠原告煤款也是他个人所欠,我公司从没收到原告送的煤,原告所诉货款与我公司无关。被告程瑞魁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12月6日,原告张修渠向被告山东省郓城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院内送煤两车83.68吨、单价均为1020元/吨,计款85340元;12月27日送三车煤分别为40.2吨、39.28吨、42.02吨,前两车单价为1040元/吨、后一车单价为980元/吨,金额分别为82650元、41170元。五车煤共计金额209160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三张写有郓城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字样的入库单,上有保管人员签字,盖有山东省郓城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圆形公章;提交三张现金支出凭据,签有程瑞魁字样,盖有山东省郓城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圆形公章;提交五张发货司磅单。入库单、现金支出凭证、发货司磅单能相互印证原告送煤事实。原告陈述把煤送到山东省郓城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院内,程瑞魁签收时对外称是公司承包人。被告山东省郓城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原告送煤的时间是程瑞魁强占公司进行经营期间,工作人员是其雇佣的,程瑞魁是公司暗股东,与公司没有任何承包租赁协议;公司公章一直在法定代表人张修起手里保存,从没交给程瑞魁使用,原告提交单据的公章是程瑞魁伪造的。当事人未提交其他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张修渠与被告山东省郓城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将煤炭送到被告山东省郓城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院内,被告程瑞魁在公司进行经营,相关工作人员出具山东省郓城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字样的凭证,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程瑞魁经营山东省郓城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从事买卖活动。因此,原告张修渠与被告山东省郓城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双方买卖合同成立有效,被告山东省郓城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支付原告张修渠209160元货款。被告程瑞魁的买卖行为构成表见代表,原告要求被告程瑞魁支付货款的诉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省郓城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修渠货款209160元;二、驳回原告张修渠对被告程瑞魁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7元,由被告山东省郓城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执行时随案件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玉金审判员  刘道新审判员  夏广太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精海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