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西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郭逢安诉权光法、姚步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逢安,权光法,姚步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孟民西初字第00028号原告郭逢安(又名郭发田),男,1943年6月14日出生。被告权光法,男,1951年5月12日出生。被告姚步功,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原告郭逢安诉被告权光法、姚步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逢安、被告姚步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权光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春节前被告权光法向该借款3000元,2012年4月17日在孟州商业大厦门前借给权光法10000元,当场为该打13000元借条一张,由被告姚步功签字担保,权光法承诺三个月内归还,但一直未归还。请求判令被告权光功给付借款13000元及利息;2、被告姚步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权光法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被告姚步功庭审中辩称:借款属实,但根据担保法该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根据诉、辩意见,本院总结争执焦点如下:1、原告请求被告权光法给付借款及利息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告姚步功是不是担保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张,证明借款及担保的事实。被告姚步功对借条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节前被告权光法借原告郭逢安3000元,2012年4月17日在孟州商业大厦门前权光法又借原告10000元,当场打13000元借条一张,由被告姚步功签字担保,权光法承诺三个月内归还,但一直未归还,诉讼中,被告权光法主动履行6500元。以上即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欠款应当归还。被告权光法借原告13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请求还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给付利息,但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也未提交其它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借条中借款人署名为二被告,但庭审中原告及被告姚步功均认可姚步功是担保人,权光法放弃其答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姚步功应是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原告应在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原告向本院起诉时已超出了六个月的担保期限,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姚步功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权光法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郭逢安借款6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权光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