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伊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王淑花申请王实元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花,王实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伊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花,女性,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实元,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王淑花与王实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伊营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实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淑花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实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淑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实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淑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