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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饶小燕与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活动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小燕,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活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512号申请执行人饶小燕。被执行人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活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光明,董事长。饶小燕诉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活动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1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活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过户至饶小燕(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朝军